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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时间:2023年09月01日 10:4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黄勉勉  审核人:叶姗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高等学校 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 号)、《淮阴师范学院章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在我校学习的研究生、高等学历继续 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参照适用。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活动时有违纪行 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 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十二个月。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切实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且能够积极提供调查线索、主动协助学校查清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纪校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加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在校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的;

(三)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及以上规定的;

(四)违纪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及主要实施者;

(五)酗酒滋事的;

(六)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七)涉外活动违纪的;

(八)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

(九)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九条  依据违纪行为的不同种类和违纪学生的身份,其违纪处理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涉及日 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教学单位进行调查;涉及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 由教务部会同有关教学单位进行调查;涉及校园安全的,由保卫处进行调查,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 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第十条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分 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协助调查,学生所在学院应当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调查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应当将调查的详细情况、本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的处理意见、学校法律顾问意 见等一并报分管校领导。

第十一条  对违纪的学生,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决定;应当给予留 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办公室以学校的名义统一行文。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 殊情况外,应当由学校办公室在校内公布,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开除学籍的处分决 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违纪处理的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 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以留置方式送达,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辅导员 签字,班主任、学生代表旁证,学院记录在案。已离校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 或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 学生的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 方面表现良好的,在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并提出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交分管校领 导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可以作出解除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五条  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七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 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办理并记录在案。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 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六条  学校处分决定送达学生后,学生对学校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申请听证与 申诉依照《淮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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